Monday, April 26, 2004

籃框裡的福爾摩莎

*搞了半天,中華籃協終於決定在下一個SBL球季採用新規則,基本上也會全面採用三名裁判執法。對SBL來說,這是好事。

雖說是新規則,但這只是國際籃總的小部份修正,最主要是針對24秒計時與跳球方面的改變。在2003年5月FIBA的中央委員會議就已通過,9月就已開始實行,但我們一直未曾使用。即使到HBL使用新規則,SBL還是採用舊法。

經過一個球季,SBL發生的種種爭議讓我們知道,最好的紀錄組(含計時器操作等等)就和裁判一樣─「不應該讓人們感受到他們的存在」。如果能作到這一點,那就成功了。

跳球與球權輪替

新規則在[21.1.1]規定:「跳球是每半時或決勝期開始時,職員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兩位球員間拋起....(以下省略)」。

同時在[21.4]定出「球權輪替程序─規定和程序」:
[21.4.1] 球權輪替程序是以發球入界代替跳球,使球成為活球的方法。
[21.4.2] 在非每半時和任何決勝期的跳球狀況中,球隊輪流在發生跳球狀況的最近點發球入界。
[21.4.3] 每半時或決勝期跳球,未取得最初控球權的球隊,依球權輪替程序,賦予在下次跳球狀況發生時的最近點發球入界。
[21.4.4] (省略)
[21.4.5] 應以箭頭指向依球權輪替被賦予發球入界球隊的對隊本籃。箭頭方向在球權輪替的發球入界結束時,立即轉換。

24秒
有關24秒時限,較重要的有兩點:

[39.1.2] 在24秒即將結束時投籃,當球已離手正在空中時,24秒信號響起:
- 若球中籃,則無違例發生,信號不予理會,中籃有效。
- 若球未中籃,但觸及籃圈,則無違例發生,信號不予理會,比賽應繼續進行。
- 若球觸及籃板(非籃圈)或未觸及籃圈,則屬違例,由對隊在最靠近試投處之界外發界外球。

[39.2.3] 若24秒計時器誤鳴,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何一隊控制球,信號不予理會,比賽應繼續進行。


看了這麼多「文言文」,簡單的說,一場四節的比賽只跳球三次,分別是開賽、下半場開始和延長賽開始,其他時間都以「球權輪替」方式決定控球權。舉例來說,開賽由A隊跳到球,下一次跳球狀況時則直接由B隊取得球權。在紀錄台處會有一個「球權指示器」(Possession Arrow)來指示下一次控球權誰屬。

事實上,這個規定在美國NCAA大學籃球已行之有年,意義在於加快比賽節奏,同時公平賦予兩隊控球機會,不會因為身材劣勢而在跳球上吃虧太多。

至於24秒的修正,基本精神也在於不干擾比賽節奏。在修改之前,我們往往看到的是,只要某一隊24秒無法出手或已出手未進,無論那一隊搶到控球權,一律發邊線球,把比賽節奏切得支離破碎。採用新制,比賽應該會流暢很多。

不過,千萬不要小看Possession Arrow,它很有學問,特別是在讀秒時刻的決勝期。球員在當時必須熟知Possession Arrow指向何方,是不是要透過造成Jumpball的情況,來取得控球權,抑或是不是要避免造成Jumpball,讓對方取得控球權。

*聽說咱們大專體總更「進一步」的闡釋了FIBA修改規則的精神,在男子甲三級和女子甲一級的部份賽事,現場臨時將shot clock由24秒改成30秒,將過前場時限由8秒增長為10秒,而且裁判都是到了比賽場地才知道比賽規則臨時修改,真是有一套。

據說臨時修改的理由是「球員素質較差,24秒進攻時限往往很難出手,8秒很難過前場」。很好,如果素質真的這麼差的話,不如改為6個打6個好了,或是把籃框下降一公尺、大家都灌籃灌個爽算了。

兩個字形容:亂搞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