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October 05, 2005

Junk Mail:Free Sean Chen!

Free Willy ! Free Kobe ! Free Artest ! And Free Sean Chen !

陳信安和東森的簽約事件,看來已經快比澎恰恰的「光碟事件」精彩了。這樣下去,雙方恐怕只能對簿公堂。再接下來,可能就是比誰的律師強了。原本的美事一椿鬧到如此田地,實在令人感到遺憾。

當然,我不是法律專家,也沒參與兩造談判過程,更沒有看到所謂的「意向書」上面寫些什麼東西。但是很明顯的,雙方談判之所以觸礁,重點就在陳信安堅持「赴美打球的選項必須是優先」。

如果我沒搞錯的話,「意向書」就類似NCAA的Letter of Intent,算是雙方達成的共識,也就是「在…基礎上,甲方同意加盟乙方…blahblah」。但是,NCAA球員簽下LOI並不算是正式入學,甚至還可以要求學校release。同理,意向書也應該不算是正式簽約;否則,就直接簽合約即可,至少,應該稱其為「草約」。

我搞不懂的是,連東森購物台都有「N天鑑賞期限」,在買方和賣方銀貨兩訖,甚至是使用者使用之後,都還可以不滿意為由退貨退款。簽了意向書、收了100萬簽約金的陳信安是違了什麼約?電視台可以大方的讓某某名主播留職停薪,出國進修,難道不能比照相同樣模式,也讓陳信安「留職停薪出國進修」?

更何況,陳信安假使赴美打球,保證會天天出現在各大報、各電視台版面和新聞上,儼然成為東森的活廣告,為東森企業形象加分,除了缺席幾場SBL球賽,東森應該不會有什麼損失才是。

東森在商言商,或許理直氣壯,也不應當背負任何莫須有的罪名。我擔心的是,如果進入法律程序,雙方見真章時,陳信安會不會無球可打?會不會無法出國?會不會被封殺?東森基於愛才之心爭取陳信安加盟,應該不樂見整個事件反轉,讓台灣飛人形同受到軟禁。

真正的愛,不會是據為己有、百分之百的占有,因為那正是愛人不成,反砍殺女子一百七十幾刀的人才會有的想法。在商言商、顧及自己的權益固然沒錯,但古人也說「買賣不成情義在」。Please, free Sean Chen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