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在延長賽中的兩個判決,聯合報的描述是這樣的
SBL/爭議2嗶 延長賽逼垮璞園影片在此:
http://udn.com/NEWS/SPORTS/SPO5/6070704.shtml
他首先不滿是詹寧斯沒有推陳志忠,卻被吹判犯規,5犯離場,再來就是終場前7.2秒,裕隆進攻,曾文鼎持球單打撞倒璞園後衛洪志善,卻沒有鳴哨,曾文鼎傳給底線埋伏周士淵,完成最後一擊。
賽後璞園教練團當然抓狂,聲稱要申訴,說裁判每年都說要檢討,根本是檢討假的。中國時報訪問裁判長陳傳仁的結果如下,連陳傳仁自己也覺得這兩個哨子怪怪的:
裁判長看在眼裡 璞園吃悶虧以我來看,陳志忠和Jones-Jennings的那一球,可以不響哨,因為看不出Jones-Jennings有下壓或侵犯進攻者空間,而持球者如陳志忠一般右手持球左手擋人,也屬於自然動作。但是一旦響哨,陳志忠因為動作太大,所以被吹進攻犯規的可能性較高。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sports/0,5250,51201779x112011010300223,00.html
而曾文鼎最後有否進攻犯規?陳傳仁的看法是,在如此緊繃的比賽階段,裁判尺度應更嚴謹一點,如果這場比賽由他執法,他應該會吹曾文鼎進攻犯規,也間接承認了這兩次判決皆有疑慮。
至於終場前那一球,曾文鼎從高位一直挺進低位,最後用手把洪志善推開,洪飛了大概三公尺遠,在我看來,進攻犯規的成分相當明顯。從戰術上來說,璞園怎麼會對位讓洪志善去對到曾文鼎,這是他們的失誤。
重點就在於,這是所謂的「The last play」,而自從NBA對全球籃壇影響力逐漸擴大以來,流行的一個說法就是,要let the players play,在決勝期應該讓球員去操縱勝負,而非裁判。昨天裁判不響哨的考慮,最主要應是基於這一點。
不過,這個「原則」是否遭到濫用或過度延伸呢?特別是在台灣?球員和球隊都不是笨蛋,這個理論,等於間接鼓勵球員─尤其是進攻方─在最後一個possession可以為所欲為,反正打死人裁判也不會響哨子。
原則是原則,規則是規則,規則應該優先於原則才是。否則,什麼叫決勝期?你要怎麼定義?最後一分鐘?最後一個play?倒數第二個play算不算?即使是NBA,即使遵守let the players play的原則,也沒弄到可以讓球隊和球員惡搞的程度。
當然,這中間的區分非常微妙,實在很難作到,但既然是裁判,就非得背負這個使命不可;而教練和球隊也該適度控制自己,不要每次輸球就都是裁判的錯。
昨天許晉哲還算控制得很不錯,如果是換成另一個人,可能又有裁判的小屁屁要倒大楣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