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March 06, 2004

世界那麼大 - 歐洲籃球(II)

接續上次的話題 歐洲籃球 ...

*參賽隊伍
上次提到,歐洲籃球系統目前共有四個比賽在進行,分別是ULEB系統的ULEB Euro League、ULEB Cup和FIBA系統的FIBA Euro League(FEL)、FIBA Euro Cup(FEC)。前一次忘記提到的是,各聯盟參賽隊伍的挑選,係透過FIBA對歐洲各國籃球(聯盟)的排名,決定各國聯盟的參賽隊數,但無論如何,單一國家參賽隊數不得超過四隊。

*洋將限制和薪水
歐洲職籃的「洋將」,他們慣稱為「import players」或簡稱為「imports」,顧名思義,也就是由其他國家「進口」的球員。大致可以分為兩大來源,第一種是來自於美加地區、非洲或南美,第二種則來自於歐洲各國。

我們必須先了解的是,歐洲各國的籃球聯盟各有自己的規範,但他們試圖整合共同的大原則,允許小部份的差異性。

對於歐洲以外的球員數量,各國聯盟分別有不同的人數限制,各隊由2-4名不等。至於歐洲各國的球員身份,則分為Bosman A和Bosman B兩種。美加球員如能取得歐洲任一國的護照,則可以成為Bosman player,對他在歐洲「找頭路」大有幫助,詳情請見下方。

平均薪資,依各國聯盟的規模、實力和財力各有不同,最低有像英國、盧森堡月薪2500美元(新台幣約87,500元)就搞定的,也有像義大利、西班牙等強國,平均達15,000美元(新台幣約525,000元),希臘的平均月薪甚至達到20,000美元(新台幣約70萬元)。大部份的國家,洋將平均月薪約介在3,500-6,000美元(新台幣12萬2,500元-21萬元)之間。

至於扣不扣稅,則依據各國不同稅法各有不同,此外,洋將也不見得能享有社會保險。

*Bosman Player
Bosman Player是歐洲體育系統裡一個特殊的名詞。它的來源是,1990年6月,一名叫作Jeac-Marc Bosman的比利時足球員,由於被球會FC Liege減薪60%,和球隊起了爭執,想轉會至法國Dunkirk又遭拒,一氣之下具狀控告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總(UEFA)。

當時,歐洲各國足球、籃球聯盟之間,對運動員的跨國轉會限制甚嚴,最基本的理由,就在於保護本土球員空間。不同於現在的是,即使該名球員合約屆滿想轉隊,新球隊還是要付給舊隊一筆轉隊費,這實在有點說不過去,違反「自由球員」的真締。此外,隨著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建立,歐洲各國人民已經可以在各國間自由來去、自由找工作,運動員實在沒有任何理由被排除在外。

纏訟五年之後,1995年12月歐洲法庭作出裁定,聲明「收取轉隊費,對球員的自由移動造成傷害」。歐盟隨即要求各國,對球員轉會限制作出調整,而UEFA也於1996年接受這項裁決,進而促成歐洲運動員轉隊制度的大改變。

故事的主角Bosman,最後贏得100萬美元的賠償。這項裁定,也成為歐洲職業運動史上影響最為重大的一項裁定,使足球、籃球都受到重大的影響。從此之後,歐洲球員被畫分為Bosman A和Bosman B兩種身份。

所謂的Bosman A球員,就是指來自歐盟各會員國和瑞士的球員,如法國、英國等等。Bosman B球員,就是來自上述國家之外國家的球員,例如東歐國家、以色列、土耳其等等。Bosman A球員在Bosman A國家、Bosman B球員在Bosman B國家,均可不受數量限制,自由轉隊。但Bosman A球員要到Bosman B國家打球,就得受該國聯盟的人數上限規範;反之亦然。

也就是說,歐洲的A國球員如果到B國去打球,不再被視為「洋將」,而是和美加球員分開計算,增加了很多生存空間。當然,各國的本土球員還是得擁有表現的舞台,所以各聯盟對Bosman A, B球員的數量仍有其上限,各隊2-4人不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