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May 28, 2008

從NBA選秀1.0談起

(Photo source: ESPN.com)

(本文刊登於2008年6月號美國職籃雜誌/HOOP Taiwan)

 

去年歐登(Greg Oden)和杜蘭(Kevin Durant)兩大新秀的討論風潮彷彿還在耳邊,但很快的,選秀季節又要到了。突然想起十年、十五年前相同的這個季節,也突然覺得,NBA近年來在各個領域的改革呼聲不斷,但選秀或許也應該納入這個討論的範圍。

在過去那個NBA資訊還不是很充足,也沒有電腦網路的時代,我個人很享受的一件事是,在四月份拿出一張白紙,畫出NBA季後賽的對戰圖,然後自己歡樂的分析、預測一番。

接下來的五月份,再拿出一張白紙,列出各隊的選秀順位,然後再度歡樂的去預測各隊的選秀結果。到選秀之後,再將自己的預測和實際的選秀結果比對,看看自己的「命中率」如何。

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,這個習慣就消失了。朋友要我來個預測,雜誌要邀稿排個「mock draft」,一律敬謝不敏,因為坦白說──我實在不知從何預測起。

難以預測的選秀
之所以難以預測,和近年來NBA選秀的特色有關;當然,這純粹是個人感受。首先是棄學球員愈來愈多,其次是國際球員也跟著增多,而且NBA各隊選擇外籍球員的意願也愈來愈強。

以前之所以容易預測,主因在於備選球員幾乎都是大四生,外籍和棄學球員不多,順位自然也容易排。

也正因為各隊寧願將賭注下在棄學生和外國人身上,不僅事前預測困難,而且造成另一個有趣的現象:我發現,除非該年度備選陣容有幾個超級球員,否則近年來擁有高順位的球隊,反而是如履薄冰、戰戰競競,甚至寧願「trade down」。

也就是說,選擇棄學生、外籍球員的引誘很大,但要選他們很可能非得在高順位下手不可,風險也一樣大。

今年依照NBA公佈的名單,又有69名棄學球員。不過,這不會是最後的數字,經過選前測試,勢必有許多自知無望、或是根本只是利用棄學搏知名度者會退出。坦白說,如果不是NBA搞了個19歲條款,迫使許多人必須念一年大學,他們之中鐵定有許多人是高中畢業就投入選秀的。

不禁不讓人質疑,19歲條款終究也只是治標,重點在於現在的球員可以無次數限制的投入選秀、退出、投入、再退出,以堪薩斯大學的Brandon Rush為例,加上今年,會進出選秀三次。這雖然保障了球員的權益,但對球隊和聯盟真的有好處嗎?

當然,如果搬出棄學球員在NBA裡的成功,我是沒有話說的。最近就有一篇文章列表指出,前一個非棄學球員的NBA得分王,名字叫作大衛羅賓森,時間在1994年。詹姆斯和布萊恩的成功,自然也無需贅言。

我想質疑的是,難道NBA選秀制度至此可以算是完全的成功嗎?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,我們不妨回到過去「選秀1.0」的時代。正如同1.0版的軟體不見得比2.0版難用,過去的NBA選秀規則,說不定還是有參考的價值。

選秀1.0
檢視過去的NBA選秀規則,早期選秀制度並不健全,被形容是幾個老闆在一個煙霧瀰漫的房間裡、你一言我一語就談定的東西。

1947-65年間,採用一個相當特殊的地域選秀(territorial pick)規定。此規定的著眼點,在於當時大學籃球極受歡迎,為了讓當時還在努力拼球迷的NBA能承接大學籃球的球迷層,任何球隊都可以在首輪選秀前,直接選擇出身在球隊所在城市方圓50英里內的球員,至於原來的首輪順位,自然就作廢。

在這個特殊規定之下進入NBA的球員,包括最有名的張伯倫(Wilt Chamberlain)被費城挑走,羅伯森(Oscar Robertson)進入辛辛那提皇家,出身麻州並就讀聖十字大學(Holy Cross)的漢森(Tommy Heinsohn)進入波士頓,以及亞瑞辛(Paul Arizin)等等,而他們也確實發揮了預期的效果,既為家鄉球隊爭戰績也帶來球迷。

這是個很有趣的規則,我突然覺得,儘管它看來是舊時代的產物,而且NBA表面上看來沒有缺乏球迷的問題,但不見得不能在今日使用。

這個規定確實有得吵,因為球員的「出身」,究竟是要以出生地、成長地,抑或是就讀的大學而定,就很麻煩,至於50英里的範圍大概也會鬧翻天。以張伯倫為例,他究竟是出身費城,還是念大學時的堪薩斯?(我知道堪薩斯沒有NBA球隊,但這是個例子)

以此推斷,如果使用此規則,去年的狀元歐登,可能會直接被溜馬(他成長於印地安那波里斯),或是騎士(就讀Ohio State)挑走。而今年爆紅的羅斯(Derrick Rose),可能被公牛(成長於芝加哥)或是灰熊(就讀孟非斯大學)選走。

這種有別於正規選秀制度的規則,似乎替選秀加入了一些趣味,而且也有它的邏輯。如果羅斯加入公牛或灰熊,我相信對該隊都是莫大的幫助。

也許有人認為,如此一來就打破了選秀的公平性。但平心而論,目前的公平性也只是建立在數字和機率上。1966-84年間,NBA選秀採取東西區戰績最爛球隊猜銅牌正反面的方式,決定狀元籤,湖人、公鹿和火箭就分別靠此標進魔術強森、賈霸(Kareem Abdul-Jabbar)和歐拉朱旺(Hakeem Olajuwon)。猜銅板並不見得公平。

再以後來實施的樂透制來看,夠公平了吧。但奧蘭多魔術都不是希望最高的球隊,卻好死不死在1992-93年連莊狀元籤,選進歐尼爾(Shaquille O’Neal)和哈德威(Penny Hardaway),就結果來看這並不公平。

現行選秀制度最差的一點是,球隊在季末能夠刻意擺爛,大大增加贏得狀元籤的機率,同時由於制度的設計,戰績最差的球隊,最差的順位也不會低於第4順位。難怪前尼克、火箭教頭范甘迪(Jeff Van Gundy)曾經疾呼NBA取消加權樂透制,讓每一支未打進季後賽隊伍都擁有相同抽中狀元籤的機率,以杜絕此歪風。

兩輪選秀可以增加
此外,以往選秀和現在最大的不同,就是現行選秀只選兩輪。NBA選秀在1960年最多有選到21輪,1974-85年間固定選10輪,1985年之後縮減為7輪,1989年正式再縮減為兩輪。

減少輪次的原因,是在於保障更多球員,能夠在各隊之間測試,製造出更多加入NBA球隊的機會。

這很符合邏輯,或許也很符合球員的需求,但我不得不想,如果只選兩輪,那各隊花大錢去供養一個球探部門作什麼呢?大學明星、外籍明星,藉由媒體的報導不都攤在檯面上?

基於增加趣味性的原則,只要有好的配套,我認為增加選秀輪次沒有什麼不好。你可以規定,在第二或第三輪之後被選入的球員,該隊只能保有該球員權利一年甚至半年,如未簽約則成為自由球員。

重點是,這增加了球迷討論的空間。同時,這更可能積極促成NBA總部想要落實的小聯盟「農場制度」。

沒錯,自NBA選秀縮減為兩輪以來,只有8名第二輪球員入選過明星賽,包括「小蟲」羅德曼(Dennis Rodman)、射手荷納塞克(Jeff Hornacek)、現在魔術的路易斯(Rashard Lewis)以及巫師的亞瑞納斯(Gilbert Arenas)等人,你大可以就此論定NBA的選秀精準,制度也OK。

但同樣的,以往NBA不是沒有出現過第三輪、第七輪選秀成為先發球員的例子。我的意思是說,只要球員夠好,無論制度如何設計,應該都還是有冒出頭的空間。

附帶一提的是,我也想起以前NBA球隊因為選秀輪次太多,曾經選擇女子球員、老闆的秘書、甚至短跑明星路易斯(Carl Lewis)的案例。是很爆笑,可能也很荒唐,從另一方面來看卻多了一點humanity。

以上種種,可能屬於「狂想曲」的範疇。但我想表達的是,所謂的保護球員、球隊權益,如果從另一方面來看,或是用另一種思考,或許會有不同的想法和作法出現。

說得更白一點,如果各隊擺明了就是亂選、瞎矇,那麼我看不出選秀制度為何不能再作變化,增加一點變數。

有人說得好,MLB的洋基財大氣粗,弄來弄去每年都是滿手王,也不見得有人幹譙。而NBA的制度基本上一直遵循著懲罰強隊、保護弱隊的「公平正義」原則,但有些百年爛隊就算收進10個樂透新秀,到頭來還是一樣爛,這是不是傷害了整個聯盟、浪費了球員天份?

從「1.0版」的選秀想起,在看似合理、順暢的NBA選秀制度裡,其實我們還是可以有不同的思考才對。